放在银行保险箱的钱也会被偷?住在珠江新城的蒋先生报案称,自己放在广东某银行保险箱内的50万元港币不翼而飞。为此,蒋先生与银行经过多次交涉,也报了案,但一年过去了,直至今日,这起罕见的银行保险箱失窃案仍未侦破。
蒋先生告诉记者,他使用该银行的保险箱已有五六年了。去年4月25日,他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建议下,又开了一个大号的保险箱,并在里面存放了200万元现金,其中一百万元为港币,一百万元为人民币。港币分为两叠,每叠50万元,人民币则是每5万元一叠。然而,去年6月12日,他开箱发现,里面一叠50万元的港币不见了!
由于该保险箱是蒋先生夫妇两人都能进入,蒋先生马上取消了妻子进入保险箱的资格。回家后,他跟妻子反复合算,发现确实是少了50万元港币,为此还跟妻子吵了一架,险些酿成家变。由于每次开箱,银行都要核实身份,并有开箱记录。蒋先生根据银行开箱记录,确信妻子自他上一次开箱后并未开过箱。这让蒋先生非常纳闷。
2006年6月15日,蒋先生将失窃的事情告诉银行,并打算报案。当时,银行方面表示,请蒋先生先不要报案,由银行先做内部调查再说。两个星期后,银行方面称调查无果。6月29日,蒋先生报了案。但时间过去一年了,此案至今仍未侦破。
记者了解到,基于银行保险箱的保密性,箱内放置的东西只有客户知道,被偷了也只有客户知道,因此客户通常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而公安机关在侦查此类案件中,也遇到极大困难,无从下手。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到银行开设保险箱时要特别留意银行的免责条款。
(线索提供:许先生,奖金:200元)
三大焦点
这宗谜案究竟要怎样破解?目前问题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焦点一:
谁证明真的丢了50万元港币?
据粗略统计,广州地区各家银行目前设立的保险箱不超过10万个。随着家庭拥有越来越多的债券、金银饰品等贵重物品,保险箱业务的“常租客”达到了八成以上。鉴于银行保管箱的“保密”特点,一旦发生类似以上保管物品丢失、损毁的情况,由于银行不知道客户存放的物品是什么,也就无从考证物品是否真正丢失与丢失物品的真正价值,客户往往得不到相应赔偿。
按照我国法律,客户对自己请求赔偿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银行与客户之间并未登记、验收被保管物品,亦不可能由银行来举证。
蒋先生的苦恼也在于此:谁给我证明确实丢了50万元港币?但他认为,既然银行在保险箱周围安装了摄像头,可以监控保险箱周围的活动,银行应该有能力证明保险箱内的财物是否被盗,银行免责的条款已经过时,应该检讨。
市消委会投诉部何主任认为,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蒋先生确实发生了失窃以及失窃的数目,否则索赔无法进行。
律师提醒:消费者到银行开设保险箱时要特别留意银行的免责条款。使用银行保险箱的客户每次取财物后最好拍照留下证据,或事前跟银行进行内存物品数量、价值的约定,出现问题后再据此向银行提出赔偿。
焦点二:
如果确实发生失窃,银行要负责吗?
蒋先生回忆,本来他租用的保险箱是中号箱,后来在银行工作人员的介绍下,换成大号箱,不久就发生了失窃案。“事情发生后,我从银行方面得知,原来我那个大号保险箱是监控盲区,摄像头拍不到。”
近日,该银行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个案子目前他们已经交由警方调查,他们暂不对客户的损失负任何责任,并建议蒋先生“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据了解,客户每次打开保险箱均需两把钥匙,一把是客户自己所带的保险箱钥匙,一把是放在银行里的钥匙,两把钥匙缺一不可。此外,租用人还须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加盖预留印章后才能打开箱门,每次打开箱门的时候,也只有客户一个人在现场。蒋先生认为,开箱后,只留客户在场,容易形成安全漏洞。
法律界人士:确定银行在保管箱失窃上的过错,首先要确定银行应承担的防护义务。其次,银行达到了防护义务标准,如果因防护设备失灵或保安人员被打死、打伤等原因而导致保管箱被抢劫或被盗,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对于这些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
焦点三:
银行保险箱是属于租赁还是保管?
蒋先生夫妇目前正准备起诉该银行。有人认为银行是把保险箱租给客户,丢失财物银行无需负责;也有人认为,银行和客户之间不是简单的租赁关系,还存在特殊的保管服务关系,丢了东西就要赔。
律师分析:该案件主要涉及合同的性质和银行的防护责任及举证责任三个问题。
首先,合同性质是租赁还是保管?认为构成保管合同必须具有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法定要件,使用银行保险箱的惯例是保险箱租用人在保险箱内放置的物品,商业银行可以不知道,这样合同的性质就不是保管合同。根据银行保险箱合同的内容应该认定为合同的性质为租赁合同。
其次,银行保险箱合同作为租赁合同,银行负有的防护责任应该高于一般的租赁人。如果公安认定失窃为盗窃,则银行应承担赔偿义务。最后,承租人负有举证证明其被盗的财产的数目及价值,这是民事诉讼的规则。 |